法与道德的早期生物论衔接(3)
基于法律和道德在内核上的同质性和相似性,作为外在权力表现形式的法律规范若援引了道德,二者便会出现 “交叉”,当代民法中的大量 “公序良俗” 条款即是如此:在一个纲常败坏、蝇营狗苟的社会下,善良风俗既是 “正义观” 的体现,“正义” 将会无处容身;善良风俗同样是“善”的良心体现,如果公民个人不遵循公序良俗,其必定被视作 “不道德”。外在权力的法律规范若援引了公序良俗原则,即是法律核心价值的体现,亦符合个人良心的内在要求,二者因此出现了交叉。但法律与道德的核心价值并非完全一致,“正义与善” 虽系出同流,且在特定情形中存在重合,但作为各自独立的价值理念,二者仍然在其规范内容相同的地方维持着自治,依靠彼此尊重和相互支持完成交叉领域的治理。以甚嚣尘上的“虐待动物” 为例:其尽管严重违背了道德良知,且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但终究属于道德的自治领域,法律若贸然介入,对涉事者予以直接制裁,则必然破坏了道德系统的“内部自治”,同时也是对法律系统确定性价值的违逆,最终造成 “有机体” 机能的紊乱;但法律可以在自治范畴内对道德进行 “旁敲侧击” 地支持,通过法的指引功能和教育功能维系社会的良性发展。基尔克认为,自由司法的价值在于:司法在其使用其外部自由的时候还没忘记其通过法律理念的内在约束,司法仍应始终坚持公正的客观价值,因此,在司法中进行价值衡量,本质上属于无稽之谈。换言之,法官在意识到道德与法律的矛盾时,必须考量 “善” 的道德因素,但不能为此抛弃司法的 “正义” 价值[5]。
三、早期 “法与道德” 生物理论的评述
通过对早期法律与道德的生物学解读不难看出:以基尔克为代表的早期学者,一方面已经隐约察觉历史法学的末日黄昏,其摒弃了纯粹的历史研究、概念研究与逻辑研究,将法律创新的视角移至生物学等领域;但另一方面,其思想的源泉仍然源自旧有的抽象哲理法学,尤其是对 “权利、自由、正义” 等观念的高度执着;在坚持法教义理论的情况下,法律价值和道德价值分化对立,因而未能从根本上摆脱潘德克顿体系的思维桎梏,而只是对历史法学这座破旧大厦进行表面的维修。但是,基尔克等人的研究毕竟迈开了法学向其它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取经” 的步伐,为生物学法学的最终成型奠定了一定的理论基础。从法与道德的具体角度看:基尔克坚持法律和道德源于日耳曼民族古老的民族习惯和民族精神,坚持法律和道德背后的抽象哲理概念,明晰法律与道德的区别界限,展现出其恪守传统法学的一面;但在另一反面,基尔克创造性地将社会、民族等整体予以 “生命化”,宣扬整体的有机效益、突显社会的公益美德,并且将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建立在有机体的生命构造之上,这表明以基尔克为代表的后期日耳曼学派,已不囿于黑格尔政治哲学下的自由个人主义,而开始将研究的视阈转向社会利益的均衡协调,追求实用和效益的社会法学由量变走向质变的趋势已在所难免。
四、结语
时至今日,尽管国际环境已几经变化,但有关 “法与道德” 的探讨仍然如火如荼。十九世纪末期的法学争鸣早已逝为云烟,生物学法学的辉煌亦昙花一现,但基尔克等人的思想仍有值得探讨之处。我们姑且不论自然法学、实证法学和社会法学的攻讦对立,亦不论各大文明意识观念的是非对错,站在朴素大众的立场上看,理想中的大同社会,即是要做到国法、天理和人情的统一。无论法律或是道德,均有自己的价值使命,它们在各自领域发挥着无可替代的作用,法律是社会的骨骼,它以看得见的形式支撑着社会的良好运行;道德是社会的血液,其以看不见的形式维系着社会的和谐稳定,它们以不同的方式,共同保障着人民的福祉。
注 释:
①潘德克顿体系是指以《学说汇纂》为基础而创立的法律编纂体系,其从历史法学中孕育而生,强调严谨的概念阐释和悠久的历史探源,是十九世纪法学实证化的重要成果。
[1] 庞德. 法律史解释[M]. 邓正来, 译. 北京: 商务印书馆,2017.
[2] 庞德. 法律与道德[M]. 陈林林, 译. 北京: 商务印书馆,2018.
[3] 梅特兰. 欧陆法律史概览:事件、渊源、人物与运动[M]. 屈文生, 等译. 上海: 上海人民出版社,2015.
[4] 仲崇玉. 论基尔克法人有机体说的法理内涵和政治旨趣[J].现代法学,2013(2).
文章来源:《中国生物制品学杂志》 网址: http://www.zgswzpxzz.cn/qikandaodu/2021/0508/52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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