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发布(5)
第三十三条批签发机构应当对批签发工作情况进行年度总结,由中检院汇总分析后,于每年3月底前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
第五章 复审
第三十四条批签发申请人对生物制品不予批签发通知书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生物制品不予批签发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向原批签发机构或者直接向中检院提出复审申请。
第三十五条原批签发机构或者中检院应当在收到批签发申请人的复审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复审的决定,复审内容仅限于原申请事项及原报送资料。需要复验的,其样品为原批签发机构保留的样品,其时限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执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复审:
(一)不合格项目为无菌、热原(细菌内毒素)等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不得复验的项目;
(二)样品明显不均匀的;
(三)样品有效期不能满足检验需求的;
(四)批签发申请人书面承诺放弃复验的;
(五)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复审申请的;
(六)其他不宜进行复审的。
第三十六条复审维持原决定的,发给生物制品批签发复审结果通知书,不再受理批签发申请人再次提出的复审申请;复审改变原结论的,收回原生物制品不予批签发通知书,发给生物制品批签发证明。
第六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七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建立统一的生物制品批签发信息平台,公布批签发机构及调整情况、重大问题处理决定等信息,向批签发申请人提供可查询的批签发进度、批签发结论,及时公布已通过批签发的产品信息,供公众查询。
中检院负责生物制品批签发信息平台的日常运行和维护。
第三十八条批签发机构应当在本机构网站或者申请受理场所公开批签发申请程序、需要提交的批签发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时限要求等信息。
第三十九条已通过批签发的,批签发机构应当在7日内公开产品名称、批号、企业、效期、批签发证明编号等信息。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签发机构、核查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在批签发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作出准予批签发结论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批签发结论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批签发结论的;
(三)批签发过程中违反程序要求,私自向批签发申请人或者第三方透露相关工作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批签发过程中收受、索取批签发申请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未按规定进行现场检查的。
第四十一条批签发机构在承担批签发相关工作时,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二条批签发申请人提供虚假资料或者样品,或者故意瞒报影响产品质量的重大变更情况,骗取生物制品批签发证明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申请疫苗批签发提供虚假数据、资料、样品或者有其他欺骗行为的,依照《疫苗管理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伪造生物制品批签发证明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三条销售、使用未获得生物制品批签发证明的生物制品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规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四十五条按照批签发管理的生物制品进口时,还应当符合药品进口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批签发的生物制品,生物制品批签发证明可作为产品合格的通关证明。
出口疫苗应当符合进口国(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可按照进口国(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申请批签发。
第四十六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颁布和更新批签发机构专用章,生物制品批签发专用章命名为“国家批签发机构专用章(X)”。其中,X代表批签发机构简称。
生物制品批签发申请表、生物制品批签发登记表、生物制品批签发证明、生物制品不予批签发通知书、生物制品批签发复审申请表、生物制品批签发复审结果通知书的格式由中检院统一制定并公布。
生物制品批签发证明、生物制品不予批签发通知书、生物制品批签发复审结果通知书,统一加盖生物制品批签发专用章。
文章来源:《中国生物制品学杂志》 网址: http://www.zgswzpxzz.cn/zonghexinwen/2021/0211/442.html
上一篇:《治疗用生物制品病毒污染风险控制要点》新书
下一篇:生物制品净化无尘车间装修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