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细胞和基因治疗制品监管比较及对我国的启(7)
4.建议对于不同类别的产品,根据风险等级分级监管,提高监管效率,有效控制风险。
5.设立专门的细胞和基因治疗产品专业委员会,为该领域监管部门提供技术支撑,为不断完善相关政策和指南原则提供咨询。
6.鼓励建立区域性细胞和基因治疗产品第三方检测机构,不断完善该领域监管技术指南体系。
7.推动该领域监管科学研究。除了重视评价细胞和基因治疗产品安全性和有效性的新标准、新方法和新路径以外,也应前瞻性地布局临床支付、报销等方面的配套政策研究。
综上所述,我国目前细胞和基因治疗行业发展迅猛,监管体系亟待完善,如何建立科学、合理、完善的监管政策体系,考量着科学家和监管者的智慧、胆识和魄力。
虞淦军,医学博士,就职于海军军医大学免疫学教研室,医学免疫学国家重点实验室,研究方向:肿瘤免疫治疗
万涛,医学博士,医学免疫学国家重点实验室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肿瘤免疫治疗及其应用研究
王闻雅,医学博士,清华大学药学院,研究员,研究方向:药品监管科学
作为一个新兴的产业,从科学技术支持到产品研发、审批上市、市场准入到临床应用的全链条、全生命周期管理着眼,发展过程中还存在诸多挑战。生物治疗是现代生物技术、基因工程技术、分子生物学、医学遗传学、临床医学等多学科交叉、融合而形成的,用于治疗人类重大难治性疾病的新型治疗手段,包括细胞治疗、基因治疗等。随着科学技术和生物技术的不断发展,人们开始使用分子更大、结构更复杂的生物技术用于疾病的治疗,如今细胞也已经成为了一种重要的治疗“药物”[1]。细胞和基因治疗在恶性肿瘤、感染性疾病、自身免疫性疾病等重大难治性疾病的治疗中日益显示出良好的前景,成为人类干预疾病的又一重要手段。近十年来,国际上细胞和基因治疗应用研究取得了一系列突破性进展,相关产业也方兴未艾。特别是2017年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FDA) 批 准 了2项CAR-T(Chimeric antigen receptor-T,CAR-T) 细 胞治疗产品,国际上相继批准多项免疫细胞治疗产品,引起了国内外细胞和基因治疗领域的研发热潮,并已逐渐形成全球新兴产业发展集群[2-5]。回顾我国细胞和基因治疗的发展历史,在细胞治疗技术属性和产品属性的不断争议中,其基础研究和临床转化与应用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已有多项相关规范性文件和行业准则发布实施,但在该领域尚未形成完善的监管政策体系。作为一个新兴的产业,从基础研究到产品研发、审批上市、市场准入到临床应用的全链条、全生命周期管理着眼,细胞和基因治疗发展过程中还存在诸多挑战。为此,在深刻理解细胞和基因治疗产品特点的基础上,全面了解产业发展现状和目前以及未来可能遇见的问题,理清监管思路,出台具有前瞻性的细胞和基因治疗监管政策,制定科学有效的实施路径,对推动产业发展,对解决公众和患者对新兴治疗产品的临床治疗需求将有重大的意义。本文综合分析了我国细胞和基因治疗行业发展现状,总结了该领域面临的主要问题和挑战,横向梳理了国际上其他国家或地区以及我国细胞和基因治疗监管政策体系和特点,为进一步厘清符合我国国情的监管路径,探索建立和逐步完善符合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科学的监管政策体系提出建议。一、细胞和基因治疗国内外研发现状近年来,随着分子生物学技术、基因工程技术和基因编辑技术的不断发展,无论是基础研究还是临床研究,细胞和基因治疗领域都取得了突破性进展,其发展速度可谓日新月异。细胞治疗是指应用人的自体、同种异体或异种(非人体)的细胞,经体外操作后回输(或植入)人体的治疗方法。这种体外操作包括细胞在体外的传代、扩增、筛选以及给予药物或其他能改变细胞生物学行为的处理。经过体外操作后的细胞可用于疾病的治疗[6]。目前最常见的是免疫细胞治疗和干细胞治疗。免疫细胞治疗主要包括树突状细胞(dendritic cell,DC)、自然杀伤细胞(natural killer cell,NK cell)、各种细胞因子等策略活化诱导的T细胞(如CIK等)以及基因修饰的T细胞(CAR-T细胞和TCR-T 细胞)等,干细胞治疗有胚胎干细胞、间充质干细胞、诱导性多能干细胞(induced pluripotent stem cells,iPS cells)。截 至2019年4月,美国网站登记的全球开展的细胞治疗产品临床试验约32 740项,共48个细胞治疗产品在美国、韩国、瑞士等国家上市。全球批准上市的免疫细胞产品有7项,干细胞产品17项(图1)。在中国开展的细胞治疗产品临床研究有4122项,约占全球的12%,尚未有产品在中国批准上市。基因治疗是指改变细胞遗传物质为基础的医学治疗。基因治疗的技术和方式日趋多样性。按基因导入的形式,分为体外基因导入(ex vivo)及体内基因导入(in vivo)两种形式。前者是在体外将基因导入细胞,然后将该细胞注入人体。其制品形式是外源基因转化的细胞,适合在具有专门技术人才和条件的医疗单位进行。后者则是将基因通过适当的导入系统直接导入人体,包括病毒载体的与非病毒载体的方法。其制品形式是基因工程技术改造的病毒或者是重组DNA、RNA等遗传物质及其复(混)合物[7]。广义上,只要是导入外源基因(DNA或RNA)并发挥相应功能的治疗手段都属于基因治疗。在基因治疗领域,以北美、欧洲和东亚为主的约40个国家正在开展对恶性肿瘤、单基因遗传病、感染性疾病和心血管疾病等的临床研究。截至2019年4月,美国网站登记的临床试验3869项,共12项产品在中国、欧盟和美国上市。在中国开展的有459项,约占全球的11%,2个产品在中国批准上市(图2)。图1 全球细胞治疗产品临床及上市情况(示意图)图2 全球基因治疗产品临床及上市情况(示意图)二、代表性国家/地区细胞和基因治疗监管制度比较相对于传统药物,细胞和基因治疗制品具有研发技术含量高、技术更新迭代快、产品有效期短、制备操作环节多、质量控制难度高且要求严格、个性化程度高、对临床医生的协同要求高等特点,这对企业、医疗机构以及监管部门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新的挑战。由于技术新、更新快,业界对细胞和基因治疗的了解也在不断积累。各国和地区对于细胞和基因治疗产品的监管政策体系正在不断改进和完善,细胞和基因治疗行业也在逐步前行、不断规范[8]。由于各个国家和地区文化、经济、地域、法系等国情和民情各不相同,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卫生管理和药品监管体系的架构和职能有所不同,但从审批上市和临床应用角度看,总体分为两类监管模式路径:一是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管,按照风险等级分类管理,典型代表如美国、欧盟、德国、加拿大、新加坡、韩国等;二是由医疗卫生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在医疗机构临床应用,而上市流通产品则按照药品管理,典型代表是日本。本文重点选择代表性的美国、欧盟和日本的监管体系进行简要介绍[9-14]。(一)美国1.监管组织架构美国FDA生物制品评价研究中心(Center for Biologics Evaluation and Research,CBER)负责生物制品以及血液、疫苗、细胞治疗、基因治疗和组织等相关产品。2016年FDA将原来的细胞、组织和基因治疗办公室改建为组织和先进疗法办公室(Office of Tissue and Advanced Therapies,OTAT),负责细胞、基因和组织疗法等产品(图3)。图3 FDA负责细胞和基因治疗产品评估的部门——CBER2.法律法规体系(1) 总体框架美国对于细胞和基因治疗的监管体系已经形成了由法律、法规、管理制度与指南三层组成的相对完善的法规监管框架(图4)。在法律层面,《美国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案》(FD&C Act)及《公共卫生服务法案》(Public Health Service Act,PHS Act)是细胞治疗产品管理的主要法律依据。《美国联邦法规集》(CFR)第21部分是食品药品相关法规,其中2005年收录的1271号(21CFR 1271),即《人体细胞和组织产品的管理规定》[8],是细胞治疗产品审批主要依据的法规,这其中最重要的内容之一是将人体细胞组织分为PHS 351产品与PHS 361产品两大类进行管理。对于基因治疗,美国并没有专门制定一整套完整的法律法规体系,而是将基因治疗纳入药品管理法规体系。1997年美国相继对《公共卫生服务法案》和《美国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案》进行修订,正式将基因治疗纳入药品管理法规框架中,并采用法律和咨询机构或委员会结合的管理模式。此外,FDA还与其他细胞和基因治疗领域管理部门、企业、研究机构相互沟通,形成了一系列关于生物产品制备、质控和临床试验的指南规范,相继颁布了30余部相关法规和技术指南(图5)。图4 FDA法律法规指南框架图5 美国人体细胞与基因治疗相关指南基于风险管理原则,《公共卫生服务法案》将人体细胞和组织分为低风险产品(PHS ACT 351章节)和高风险产品(PHS ACT 361章节)两大类进行管理。低风险的产品不采用药品的监管模式,只需要在FDA对其细胞产品机构和产品进行登记,不需要申请上市前评估,定期接受FDA检查。高风险细胞治疗以及基因治疗产品被视为生物药类产品,除需进行机构和产品登记外,还需遵循药品管理要求,向FDA提交新药申请(investigation new drug,IND)和生物制品许可申请(biological license application,BLA)(图6)。按照风险分级原则,细胞/组织产品是否需要按照药品管理的关键在于是否符合PHS Act 361章节界定的情况,只要存在最小操作因素的产品,都严格按照药品管理(表1)。因此,一些没有经过体外操作的组织被列入不需要按照药品生物制品管理,而细胞,即使仅仅是经过培养(如软骨细胞),也会被认为不属于“简单”的操作而需要按照FDA药品管理模式进行管理。图6 美国FDA对细胞和基因治疗产品的监管模式表1 :PHS Act 361产品和351产品对比PHS Act 361产品 PHS Act 351产品风险程度 低风险 高风险FDA注册申请不需要向FDA提交申请的细胞/组织产品,对其细胞产品机构进行注册和产品登记。除需进行机构注册和产品登记外,必须向FDA申请注册的细胞/组织产品产品要求清单举例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四个要素:1.只经过最小程度的体外处理且不改变其原有生物特性;2.执行与内源功能相似的作用;3.未与其他药品或医材成分并用;4.不会对受者的身体产生系统性作用或1)用于自体使用;或 2)用于一级或二级血亲的同种异体使用;或3)用于生殖用途。骨(包括去盐的骨)、韧带、肌腱、筋膜、软骨、眼组织(角膜及巩膜)、皮肤、血管移植物(静脉或者动脉)不包括保存的脐带静脉、心包膜、羊膜(单独使用(不添加其他细胞)用于眼组织修复)、硬脑膜、心脏瓣膜的同种异体移植、来源于外周血或脐带血的造血干细胞、精子、卵子、胚胎不符合低风险类产品四个要素都被归为属于高风险类产品培养的软骨细胞、培养的神经细胞、淋巴细胞免疫治疗、基因治疗产品、人类克隆、采用基因转移技术的用于治疗的人细胞、无关联的同种异体造血干细胞、无关供者的淋巴细胞输注2018年FDA发布了2个指南,其中《人体细胞、组织和细胞组织产品的监管考虑:最小操作和同源性使用》(Regulatory Considerations for Human Cells,Tissues,and Cellular and Tissue-Based Products: Minimal Manipulation and Homologous Use)更清楚地界定了法规文件中“最小操作”和“同源性使用”的含义,向利益相关方解释监管要求。在指南中清楚阐明了以下适用于PHS Act 361,即不需要按照药品管理的特例情形:①仅用于非临床或教育目的。②在同一个外科手术过程中将某个人体细胞和组织产品移出和植入回该个体。③作为承运人,在通常的业务过程中接受、接收、承运或交付人体细胞和组织产品。④不涉及复苏、筛选、检测、处理、命名、包装或分发人体细胞和组织产品,而是接受或储存人体细胞和组织产品并仅用于机构内的植入、移植、输注或转运使用。⑤仅复苏生殖细胞或组织,并立即将其转移到细胞或组织捐赠者的伴侣体内。⑥如果某个体与某个已经注册的企业、组织或机构之间存在合同、协议书或其他有关安排的约束,并且仅从事细胞或组织复苏、将复苏的细胞或组织交还给该注册企业、组织或机构,该个体无需单独对其经手的人体细胞和组织产品进行注册和列表记录。(2)IND与豁免原则上不适用PHS Act 361界定条件的产品拟开展人体应用前都需要向FDA提交新药临床试验申请。需要指出的是,FDA界定了三种类别的IND。①研究者IND:医生发起的研究,在其直接指导下使用或分配研究药物。医生可以提交研究者IND以建议研究未经批准的药物,或用于新适应证或在新患者群体使用已批准产品。②紧急使用IND:FDA允许在紧急情况下授权使用临床试验药物,用于不符合现有研究方案标准的患者,或者在不存在已批准研究方案的情况下使用。③治疗IND:试验药物的注册申请,这些试验药物在临床测试中对于严重或立即危及生命的病症有受益的可能,并且研究方案经过了FDA审查。《美国联邦法规集》21CFR中说明了豁免IND的情况。申办方可向FDA提出请求豁免IND。豁免请求可在IND中提交,也可在IND的信息修改中提交。在紧急情况下,可通过电话或其他快速通信手段提出请求。豁免请求必须至少包含以下一项:①解释为何申办方不需要或达不到要求;②或说明满足目的的备选申请或行动方案;③或证明豁免的其他资料。如果豁免IND不会对参与研究的受试者构成重大且不合理的风险,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FDA可以给予豁免:①在评估申请时不要求申办方严格遵守要求,或者无法达到合规要求;②申办方提议的替代方案满足要求;③或申请人的申请亦可以证明豁免是合理的。(3)美国细胞和基因治疗监管政策新动态2017年,FDA正式对再生医学发布了全面的政策指南《再生医学产品监管框架 》(Comprehensive Policy Framework for Regenerative Medicine),涵盖了加快产品开发的多种策略,其中包括再生医学先进疗法认 定(Regenerative Medicine Advanced Therapies,RMATs)。2019年2月,FDA发布《针对严重疾病的再生医学疗法的快速审评计划》(Expedited Programs for Regenerative Medicine Therapies for Serious Conditions) 和《基于再生医学先进疗法的医疗器械评估》(Evaluation of Devices Used with Regenerative Medicine Advanced Therapies)[15]。根据上述指南,再生医学先进疗法包括细胞治疗、治疗性组织工程产品、人类细胞和组织产品以及使用这些疗法或产品的任何组合产品。FDA指出,基因治疗包含在这个定义中。截至目前,FDA已经授予包括Abeona公司隐形营养不良型大疱性表松解症的基因校正自体细胞产品E-101、Rocker制药公司基于慢病毒(LVV)载体治疗范可尼贫血病的基因疗法产品再生医学先进疗法认定。鉴于再生医学先进疗法领域蕴藏的巨大机遇与挑战,FDA利用严格的程序来完善和澄清法律,标志着所有利益相关方向前迈出了重要一步。2018年,FDA继续完善基因治疗研发和监管的政策文件体系,更新了3个指南文件并新发布血友病、视网膜疾病以及罕见病这3个特定领域的基因治疗指南,旨在促进基因治疗产品的开发[16]。与此同时,除了之前的研发和临床试验相关指导原则以外,还针对基因治疗产品的生产环节问题更新了3个指导原则:《人类基因疗法新药申请(INDs)的化学、制造和控制(CMC)信息》《在产品生产、患者随访期间,测试基于逆转录病毒基因治疗产品的病毒复制能力》以及《人类基因治疗产品给药的长期随访》。鉴于再生医学先进疗法领域蕴藏的巨大机遇与挑战,FDA利用严格的程序来完善和澄清法律,标志着所有利益相关方向前迈出了重要一步。2018年5月,美国国会众议院通过了“尝试权法案”,该法案允许在已经尝试了所有FDA许可疗法的患者可以使用尚处于临床试验中的试验药物——只要这些药物经临床试验初步证明安全性,不具备毒性或不威胁生命[17]。该法案不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临床试验治疗的费用。法案通过以后,美国头脑风暴生物科技公司(Brainstorm)宣布将通过该法案为一名渐冻症患者提供试验性干细胞疗法。前提是必须满足以下4个要素前提下,考虑提供:①出于安全考虑,在临床经验丰富的地方治疗收益有限的病人;②确保患者接受试验性疗法的获益和风险教育;③限制纳入不符合已经开展的临床试验方案的患者,以避免影响试验进展;④为无法负担医疗费用的患者寻求替代资金。(二)欧盟欧盟药品管理局(European Medicines Agency,EMA )对于细胞和基因产品按照人用药品进行管理。将基因治疗产品、细胞治疗产品和组织工程产品定义为先进医疗产品(Advanced therapy medicinal products,ATMPs),包括体细胞治疗、基因治疗或组织工程为基础的人用药产品。EMA以专门的规定对此类产品进行集中审评管理,包括产品生产要求、技术要求、获准上市的程序、临床试验要求等(图7)。2004年颁布《Directive 2004/23/EC:人体组织和细胞捐赠、获得、筛选、处理、保存、贮藏和配送的质量和安全标准》;2007年,在对之前相关法规进行整合的基础上,颁布了《Regulation 1394/2007/EC: 先进治疗医学产品法规》,并成立了先进疗法委员会(Committee for Advanced Therapies,CAT),负责ATMPs的监管和咨询,相关工作于2008年12月30日正式实行;2008年9月公告《人类细胞医学产品指导原则》(Guideline on Human Cell-based Medical products)取代了2001年发布的《体细胞医学产品制造和质量控制要点》。细胞和基因治疗产品按照药品申报,由EMA下设的先进疗法委员会这一多学科委员会进行审评,审评意见交由人用药品委员会(CHPA)作出最后建议,最终推荐EMA批准[8](图8)。值得关注的是,《先进治疗医学产品法规》中提出了“医院豁免”条款,允许医生在经过安全性和有效性验证后,为患者个体进行治疗,主要限定于在医疗机构中进行的个体细胞治疗。豁免权需由欧盟各国家修订至本国的相关医疗法规后得以执行。目前,英国、德国等已经纳入法规体系,但也有许多国家尚未完成修订法规的工作。图7 欧盟先进医疗产品监管组织架构图图8 欧盟先进医疗产品相关法律法规体系2016年3月,EMA推 出 了PRIME方 案,皆在加速医药短缺领域药品的审评进程[18]。尽管PRIME与FDA突破性疗法认定(breakthrough therapy designation,BTD)有所重叠,但仍所有差别。入围PRIME的候选药物临床研究程度更低,而创新性更高。如学术机构或中小型药企在临床前研究和药物耐受性试验取得突出的数据,就更有早期进入PRIME方案的机会。一旦获得PRIME认定,EMA会采取一系列措施与研发企业持续沟通和跟进。2019年4月南京传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强生制药子公司杨森制药共同开发的基于BCMA靶点、用于治疗多发性骨髓瘤的CAR-T细胞疗法获得了PRIME认定。(三)日本1.法律法规体系近年来,日本政府实施举国战略,相继修订出台了有关再生医学新法规,建立高效的通道促进细胞和生物学等技术向临床应用转化,以确保日本在再生医学领域的研究和临床治疗优势。日本将细胞治疗、基因治疗、组织工程产品从药品、医疗器械的再生医学产品中独立出来单独监管,并于2013年修订《药事法》,将其更名为《药品和医疗器械与其他产品法》,于2014年11月实施,增订了再生医学产品监管的部分。2013年和2014年先后发布了《再生医学促进法》和《再生医学安全法》,为相关产品从研发到临床应用方面提供了法律依据(图9)。2014年11月,新的法律框架正式实施以来,更多的企业和研究机构进入再生医疗领域,再生医疗产业进入活跃期[8]。日本再生医疗领域的主要国家监管部委包括厚生劳动省、经济产业省、文部科学省、医药品医疗器械综合机构。四个机关单位在研究推动、设计开发、许可认定、品质评价、程序审查等具体事务上各有侧重和分工协作,另外日本标准协会(Japanese Standards Association,JSA) 负责安全性评价等行业标准制定。日本对细胞和基因治疗产品实行双轨制管理(图10)。整体上,仅是在诊所或医院等机构内部实施的免疫细胞采集和治疗,以及研究者发起的临床试验属于《再生医疗安全确保法》的管辖范畴,由厚生劳动省(Ministry of Health, Labor and Welfare,MHLW)管理并备案。以产品上市为目的的细胞治疗产品或如果有第三方企业等介入免疫细胞的基因操作、加工制备、生产销售等,则由药品医疗器械管理局(Pharmaceutical and Medical Device Agency,PMDA)管理按照修订后的《药事法》管理[9]。图9 日本细胞和基因治疗产品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图10 日本细胞与基因治疗产品的双轨制监管模式MHLW在医疗机构实施的细胞治疗依照《再生医学安全法》进行监管,监管范围包括安全性和有效性未经证实的细胞治疗技术。2010年以前,细胞治疗只能在具备细胞制备能力的医疗机构开展;2010年以后,允许向其他不具备能力的医疗机构提供细胞治疗产品,供其给患者使用。目前已有40家研究中心具备了细胞治疗资质并获得批准,主要面向研究者进行的临床研究和类似欧盟“医院豁免”形式的细胞治疗应用。依据《再生医学安全法》,日本细胞和基因治疗产品按照三级风险进行申报:未在人体使用过,如iPS细胞、胚胎干细胞和导入外源基因的自体或异体细胞等属于第一级高风险产品;已经在人体使用过,如自体间充质干细胞等属于二级中风险产品;自体细胞肿瘤免疫治疗等则属于三级低风险产品(图11)。图11 日本NHLW对细胞治疗产品的风险分级方式图12 日本厚生省对再生医学产品监管方式医疗机构根据风险分级,设立研究计划和实施方案,向MHLW提交申请,MHLW根据不同细胞疗法对患者带来的潜在风险不同,分别设有不同的审批程序。根据风险等级组织再生药物委员会审核,评估结果听取卫生科学委员会的意见[9](图12)。日本再生医学产品由PMDA依据《药品、医疗器械与其他产品法》进行监管,其评估中心下设细胞与组织产品审批办公室负责具体审批事务。再生医学产品必须满足以下条件:图13 日本PMDA对再生医学产品有条件批准的监管路径适应证为危及生命的疾病,治疗方法为满足需求的创新性产品,并经过初步的安全性和有效性验证,符合相关监管法规政策要求。再生医学产品在原有药品9个月审评程序的基础上,在临床研究证实其安全性和有效性之后,增加了条件限制性准入许可。再生医学产品开展临床和上市审批周期都大大加快。条件限制性准入许可时间最长为7年,在临床试验和应用中证明细胞治疗产品有效性后,产品可申请作为再生医学产品正式批准上市。7年时间到期后,可再次申请或退出市场(图13)。在此期间,PMDA和MHLW有权终止该产品在临床的应用,以保证无效产品不再在市场流通。目前已有一种骨骼肌细胞产品用于缺血性心脏病导致的严重心衰获得有条件限制性准入许可进入市场,考察期为5年。日本也出台了一系列研究指南和规范,包括《干细胞临床研究指南》《人体自体细胞组织产品质量控制与安全指南》《细胞组织操作原则》等。 目前日本政府也在考虑对细胞治疗的监管立法,建立分级管理制度,针对诱导性多能干细胞、间充质干细胞、免疫细胞疗法制定不同级别的管理办法。三、国际细胞和基因治疗制品的监管制度比较以及对我国监管体系建立的启示关于细胞和基因治疗制品的监管,无论是科学研究和产业发展处于世界领先的美国和欧盟,还是已有上市细胞和基因治疗产品的亚洲国家日本和韩国,均从法律、法规和技术指南等角度不断健全和完善,初步建立了比较完备的监管框架。无论是美国为代表的单轨制还是日本为代表的双轨制监管模式,都是在充分认识细胞和基因治疗产品特点和风险的基础上,通盘考虑本国基本国情、经济、文化、科学技术发展和产业战略布局等要素,确定了顶层框架,并通过法律、法规到行业指南不同层级政策体系,实施分级分类管理,不断提升相关领域技术,有效促进产业升级(表2)。表2 代表性国家细胞和基因治疗领域监管法规体系的比较归类 美国 欧盟日本 韩国 中国 特点不需要IND、BLA/NDA《美国食品药物与化妆品法案》PHS361产品《ATMP法规Regulation 1394/2007/EC》医院豁免条款《再生医学安全法》 无 缺乏 适合小规模生产审批流程相对简单需要IND、BLA/NDA《美国食品药物与化妆品法案》PHS351产品《ATMP法规Regulation 1394/2007/EC》《药物、医疗器械与其他产品法》《药事法》《药品管理法》适合大规模生产审批流程周期长我国细胞和基因治疗基础研究和临床试验开展的相对较早,经历了多个阶段、多种模式的探索。1993年原国家卫生部公布了《人的体细胞治疗及基因治疗临床研究质控要点》《关于禁止LAK细胞制剂非法临床应用的通知》。1998年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成立后,在2002年发布《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将细胞治疗和基因治疗产品作为治疗性生物制品3类进行管理。2009年原国家卫生部发文,将细胞治疗作为第三类医疗技术进行管理,允许临床应用和收费。2015年“魏则西”事件后,原国家卫计委禁止造血干细胞和免疫细胞等第三类医疗技术的临床应用,同时对干细胞临床研究进行备案管理[19]。“十三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将开发基因治疗、细胞治疗等生物产业,加强监管方式创新和政策扶持等作为推动精准医学、生物医药行业跨越发展的重点战略任务。在近10年的细胞治疗技术属性和产品属性的争议中,2015年之前共30项细胞制品按照药品申报注册,其中5个产品获得临床试验批件。2017年底,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颁布了《细胞治疗产品研究与评价技术指导原则(试行)》后,仅一年多时间,49项细胞制品申请药品注册临床试验,其中10余项先进水平的CAR-T、TCR-T产品获批临床试验,标志着我国细胞和基因治疗有了正规化发展的道路。2019年初,国家卫健委发布的《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和《体细胞治疗临床研究和转化应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再次引起了国内外相关方的讨论和争议。根据课题组前期调研发现,我国细胞和基因治疗产业体量巨大,除西藏自治区以外的所有省、自治区、直辖市有上千家企业、医疗机构、高校及科研院所开展该领域的基础研究和临床研究,涉及干细胞、免疫细胞和少量其他成体细胞等几十种细胞类型,适应证覆盖了近百种难治性疾病,包括恶性肿瘤、感染性疾病、自身免疫性疾病、心血管疾病等重大疾病,有巨大的发展空间和市场。行业发展迅猛。仅2017年后,49项细胞治疗产品被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一批具有高起点、较高研发能力的创新型企业快速涌现,国外先进企业、行业巨头通过多种资本形式将先进的研发理念带进国内,很大程度上提高了国内该领域的研发水平。但调研发现,重复研究多,研发品种结构较为单一,开展临床研究的机构水平参差不齐,通过监管部门备案审核的临床研究比例低,科学性和规范度不够,因此风险较大。“十三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将开发基因治疗、细胞治疗,强化科学高效监管和政策支持等作为推动生物医药行业跨越升级的重点战略任务[20]。近5年国家在干细胞以及相关领域的科研经费投入总额超过了10亿,对相关基础研究、关键技术和资源平台给予大力的支持。但在细胞和基因治疗领域的应用转化和产业化还存在很大的瓶颈,至今没有产品上市。需要科研机构、医药产业、医疗机构与相关政府监管部门的合力,研究制定政策顶层框架与不同阶段的发展路径,以推动我国细胞与基因治疗领域健康有序和高质量发展。为此,建议在全面了解我国细胞和基因治疗行业发展现状和国际发展趋势,充分了解细胞和基因治疗产品与传统小分子化药、大分子生物制品的区别和特性的基础上,需要根据这类新兴治疗产品的特点,遵循其研究、开发、生产和使用等关键环节的科学规律,结合实际临床使用情况,全面梳理瓶颈问题,推进该领域监管科学研究,探索新的方法、新标准、新路径,研究制定与之相适应的科学监管的路径和法规体系,以鼓励和引导科学和规范的研发,解决公众和患者对新兴治疗产品的临床治疗需求。基于对我国国情和行业现状的分析,在充分借鉴国外监管体系的基础上,针对我国目前细胞治疗监管政策,课题组提出如下建议:1.从顶层设计上明确细胞和基因治疗产品的监管体系,厘清药监局和卫健委的监管边界和职能。建立以患者为中心,即保护患者安全和权益为核心的,以全生命周期质量体系为基础的,科学的监管法规体系。2.建议监管制度体系的设立需要充分考虑该领域产品的特性和科学规律,基于风险控制的基本原则,体现整体性的同时,兼顾灵活性的需要。例如建立和完善细胞和基因治疗产品对于终末期患者的试验性治疗的特殊机制。3.监管体系设计,建议在整体框架考虑下,在厘清管理边界的情况下,根据相关职能,建立相互协同的监管体系。4.建议对于不同类别的产品,根据风险等级分级监管,提高监管效率,有效控制风险。5.设立专门的细胞和基因治疗产品专业委员会,为该领域监管部门提供技术支撑,为不断完善相关政策和指南原则提供咨询。6.鼓励建立区域性细胞和基因治疗产品第三方检测机构,不断完善该领域监管技术指南体系。7.推动该领域监管科学研究。除了重视评价细胞和基因治疗产品安全性和有效性的新标准、新方法和新路径以外,也应前瞻性地布局临床支付、报销等方面的配套政策研究。综上所述,我国目前细胞和基因治疗行业发展迅猛,监管体系亟待完善,如何建立科学、合理、完善的监管政策体系,考量着科学家和监管者的智慧、胆识和魄力。
文章来源:《中国生物制品学杂志》 网址: http://www.zgswzpxzz.cn/qikandaodu/2021/0112/4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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